2012年8月10日 星期五

救我!我不會告你3000萬~

今天有一個有趣的新聞,我覺的很棒
略文如下:

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「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增訂經中央衛生主觀機關公告的公共場所,應設置急救設備「傻瓜電擊器」




且將「救人不受罰」的精神納入修法,規定救護人員之外的民眾,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急救措施者,適用民法、刑法緊急避難免責的規定。

YA!!像我這種平常見義勇為無處發揮的急救技能於一身,要不是現在的人又自私、又易怒、又要告人,也不會這麼多人客死異鄉,只因路人害怕的冷漠。

像這個

搏命救人反被告 3義工判刑4月



你看看,你看看,情何以堪呀`~


以後出門準備一個牌子,一定要救我呀!!




最後當然要盡一下教學的義務
CPR教學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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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電子報- 救人未遂,賠三千萬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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